每年到了四月份,就会有很多客户问我们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很多客户都特别关心这个问题,今天就客户常咨询的问题整理了相关问答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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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去年出口报关的货物,还没有申报完出口退税,过了四月份是否还可以申报?
A:可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超期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能会核查出口企业的收汇资料,出口企业应尽早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A:出口企业可登录以下路径:“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场景化办税——外部数据——报关单信息(代理证明信息)”,对本企业的未申报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进行查询及统计。
A: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在期限内不能收汇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申请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可以视同收汇。
A:可出口企业发生以下9种特殊情形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作为视同收汇,并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退(免)税,主要是:
3.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8.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 因其他原因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A: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后可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是,在这里还是要提醒下:
根据外汇监管办法,出口企业未按时足额收汇,或做延期收汇、差额收汇、不能收汇等相关报告备案的,将会影响企业年度外汇总量核查指标,导致企业外汇信用级别下调,进而影响到出口企业退税分类。
Q: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需要退回已退税款吗?
A:需要的,这种情况需要做调整申报,退回已退税款,后续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退税,或者做免税申报。
关于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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