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将业务与产品推向海外市场。在开展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利用注册海外(离岸)公司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合法手段来降低税务成本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达到开源节流、加大竞争砝码的作用。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各纳税人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也会越来越多人利用境外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今天主要针对这块内容,做相关分享,以便大家对注册离岸公司的选择地、安排税收筹划等方面有初步的了解。
税收筹划原理
随着现在国际间的经济关联程度越来越高,各个税务筹划层面的资本运作在世界上也是越来越频繁,对于大部分地区来说,需要经济的发展,因此必然的需要资金的流入,因此也就诞生了税务筹划可利用的地区。
目前许多的海外公司都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比如说新加坡,BVI群岛,香港等等。其中,就距离上来说,注册香港公司来帮助企业开源节流的话,相对来说维护成本最低。
就香港而言,香港的税收标准是按照香港公司当年做账的净利润为税收征收基本,也就是企业记账后有盈利的情况才需要缴税,如果企业没有盈利则无需缴税,并且香港认可形式上的发票,如果企业可以提供合理的成本费用凭证,就可以通过合理的做账方法协助企业做出合理的盈利,达到不交冤枉税的效果。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公司也大同小异。
如何利用境外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01利用不同地区的离岸公司进行节税
第一类是不征收法人或个人所得税,但以财产税、关税代替,如BVI群岛、百慕大群岛;
第二类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对来自当地的所得税按正常利率征税,但对来自公司注册地以外地区的所得税少征或不征,同时也不征流转税,这为那些在当地设立公司并从海外获利的外国人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类像卢森堡,既对当地也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征收所得税,但为外国人在当地设立实体创造了极其优惠的制度,以支持一定的外国业务。
企业还是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岸注册地注册公司,当然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注册机构会更加事半功倍。
02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两国/地区之间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跨境企业在两地开展业务时,避免两地对其进行双重征税,同时达到稳定税收待遇、适当降低税率、防止偷税漏税等目的。对企业而言,可利用其具体协定内容做出一定的变化。
比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就对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公司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国内税务局要求该外企扣20%的企业所得税后,才可汇出。但股东为香港公司的话,则预提税率减至10%,如香港公司股权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预提税率可减至5%……
03根据不同业务/需求设立不同类型的境外公司
①金融公司
可以通过在境外建立一个金融公司,然后在企业购买一些证券投资或购置不动产时,可以将资金通过该金融公司,减少一定的纳税额。
②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种由集团建立的投资公司,一种为私人的投资公司,最后一种为离岸基金公司的形式。海外公司往往用来掌管对子公司和联合公司、公开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以及合资项目的投资。
在许多情况下,因特殊投资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可不须交税。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缔约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无税或低税司法管辖区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预扣税大大降低。
③服务公司
在境外建立服务公司,可以由该服务公司收取报酬,从而避免高税收国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④贸易公司
在境外建立贸易公司,可以用来国际交易,通过在企业对外的国际贸易中引入境外公司,从而获得减税的机会。
04利用“导管方式”进行调配
举个例子:A公司一直在与美国一家公司C做生意,并取得一定数量的营业收入和利润,A公司也按照取得的营业收入及利润向当地政府纳税。如果现在改由A公司与香港离岸公司B(实际上同A属一家)作中转,再由B公司向A公司买货卖给美国的C公司,由于A公司只是反映出一小部分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其余大部分的收入和利润由B公司反映,这样A公司的税款大大降低。如果B公司申请的离岸豁免被税局通过,则无须缴纳利得税。这就是所谓的以“导管公司”(香港离岸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典型做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行CRS政策下,申请离岸豁免也有机会被要求在实际业务所在地交税。
总而言之,企业进行市场投资,特别是跨境海外投资的时候,考虑的因素要更多,税务是投资计划中最复杂的部分,搭建架构的过程中,是否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包括当地所得税税赋、股息利息预提所得税税赋、退出转让资产和股权相关资本利得税税赋,海外投资项目在海外的利润应该以什么形式返回中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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